《民法典》傳遞出的信號清晰而明確,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理應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所有公民的實際行動。那你知道個人學習民法典心得收獲與感悟都有那些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個人學習民法典心得收獲與感悟5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民法典是中國第一部法典,也是老百姓日常工作、學習、生活的法律字典,作為中國公民值得一讀。現就將我學習情況逐步與大家分享。首先我分享對“基本規定”的梳理和理解:
“民法典”,簡單的可理解為是一部“公民的法律字典”,是境內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最基本的行為準則,是一道“底線”、“行為規范”,觸碰或違反將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個人和組織”民事責任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法規范、處理、保護“人身和財產”二種民事權利不受侵犯。其中人身體權利涵蓋原“民法通則、婚姻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內容,其中詳細分類民法通則中十種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財產權涵蓋了原“物權法、合同法、繼承法”等內容。
民事活動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尊重“習慣”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7月31日下午,本人參加在局機關舉辦的《民法典》專題講座,主講人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的熊浩老師。熊浩老師從民法典編纂的歷程、地位、頒布的意義以及各編的熱點來深入淺出的講解民法典的內容,講解中穿插各種案列加深了我們對條文的理解。聽完講座后我獲益良多。
民法典的編纂歷程,可以說是千雕萬琢。回顧新中國立法史,編纂民法典最早開始于1954年,到今年5月28日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典編纂之路走了整整66年,幾乎貫穿了迄今為止的整個新中國的歷史。編纂過程中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草案經過反復修改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民法典編纂的歷程之久、工程之大,這是因為民法典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人民的生活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國家在制定民法典時不得不慎之又慎。
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這就將民法典定位為一部基礎性法律。
民法典具有重大意義,王晨副委員長在民法典草案說明中提到:“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志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看看外國的民法典,最早是《法國民法典》1804年頒布,又被稱為《拿破侖法典》。該法典一掃法國的封建制度,確認和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成果,開啟了法國的近代化道路。其次是《德國民法典》1896年頒布,當時德國統一不久,需要一部統一的法典為民族鑄魂、為國家筑基、為統一的市場建立統一的交易規則。《德國民法典》開啟了德國強盛的道路。而離我們最近的日本《日本民法典》1898年頒布,是明治維新中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日本民法典》全面學習西方的民法制度,開啟了日本近代化的強國之路。可以說民法典常常是一個國家在歷史的上升拐點處立下的一座里程碑。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恰逢其時。
民法典的內容“接地氣”。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這1260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無疑就是一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換一種說法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熊浩老師在講解的熱點中就有物權編中對住宅使用權70年后自動續期的明文規定;對小區公共區域收益歸屬問題的確認強化了小區業主權利保護;在人格編中加強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婚姻家庭編新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的兩次起訴間隔由6個月改為一年;在侵權責任編中把時下爭議的高空拋物問題也納入其中;等等一系列的社會熱點問題在這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民法典實實在在的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總而言之民法典是一部能讓社會更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生活的法典;是一部能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的法典;是一部值得我們每一位公民認真去學懂它、尊重它、并用好它來維護我們切身利益的法典。
作為全國兩會的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1260條。《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保護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不僅能統一民事法律規范,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且可以助力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人民至上”絕不動搖,為“人民幸福”保駕護航。
從生活的雞毛蒜皮到人生終身大事,更新服務零距離。從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結婚登記、夫妻債務等,從細節中為人民群眾的“錢袋子”“米袋子”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打開幸福之門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確認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有助于激發社會創新發展活力。
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的民法典,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X年X月,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民法通則,這是新中國歷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來又陸續制定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這些立法為改革開放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保駕護航作用,賦予社會尤其是民事主體更廣泛的自主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有利于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綜合國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進國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發生重要轉變。編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總結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民法典確立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和有效的權利保障機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同時要看到,隨著人們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臨確認新型民事權利、加強民事權利保護的新挑戰。
比如,順應科技發展及相關財產觀念變革,確認民事主體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承認民事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回應信息時代對人格權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過確認和拓展民事主體的權利,保障民事主體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權利,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為規范社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的復雜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城市和農村社會治理都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這對民法規則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適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創設相關規則。比如,設置非營利法人制度,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這一制度滿足了民事主體投身公益、參與社會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進國家與社會在公益領域的溝通和協作,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能力。
民法典有利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我們要堅持用法治來劃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注重通過市場手段調節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高效運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規則。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把許多商事法律規范納入民法之中。編纂民法典,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民法典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制度載體。民法典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原則性規定,并在規范和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的人格權、人身權和財產權關系中,注重弘揚中華傳統家庭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增設離婚冷靜期、明確親屬和近親屬的范圍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充分發揮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作用,還需要民法學者進一步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不斷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這一條文是對生命權和生命權內容的規定。
生命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其生命存在,保證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為基本內容的具體人格權。本條規定,生命權的基本內容,一是維護生命安全,二是維護生命尊嚴。
維護生命安全,是權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權利內容。可以依據維護生命安全的權利,防止他人對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環境對生命構成危險尚未發生時,可以要求改變生命危險環境,保護生命安全。
生命尊嚴是人格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生命尊嚴包括生的尊嚴和死的尊嚴。不過,由于人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因而對于個人維護自己的生的尊嚴而言,是難以做到的,通常由社會和其父母予以保障。只有在出生之后,在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后,享有人格尊嚴,才有權得到最起碼的社會的尊重和他人的尊重,維護自己活的尊嚴。在自然人臨近死亡時,有權保障自己死也要有死的尊嚴,有權選擇自己有尊嚴的死去,這才能真正實現自然人的生命尊嚴。所以,死的尊嚴就包括在生命尊嚴之中。
可見,生命的終極價值在于維護人自己的人格尊嚴,而人格尊嚴在于人的自我決定,人因為能夠自我決定,所以才具有尊嚴。基于自然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的維護,就當然地對其生命具有決定力。盡管自殺不是合法的行為,不屬于生命權的自我決定范疇,但是,當出現病痛使生命不能發揮維護人格尊嚴的作用,反而成為人格尊嚴的負累時,人就應當有權決定終止它,使自己有尊嚴地死去。如果只有活的尊嚴,而沒有死的尊嚴,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就不完整,就無法保護自己最后的尊嚴。從這個意義上講,生命尊嚴的核心價值,不在于維護生的尊嚴,而在于維護死的尊嚴。因此,維護生命尊嚴,特別是維護人的死的尊嚴,才是維護其人格尊嚴的最終價值,生命尊嚴是實現人的尊嚴的最終環節。
維護生命尊嚴最重要的是維護死的尊嚴,包括選擇尊嚴死、生前預囑和臨終關懷等內容。當自然人的生命瀕臨終結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會有巨大痛苦時,權利人有權選擇生前預囑等方式,選擇尊嚴死,實行臨終關懷,給予減輕痛苦的醫療措施。維護生命尊嚴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樂死,是一個爭論的問題。從原則上說,生命尊嚴是安樂死的上位概念,盡管本條并未明確規定積極安樂死,但是,消極安樂死應當包括在其中。不過,規定了生命尊嚴,將會給安樂死立法設定法律依據,有利于安樂死立法的進一步展開。
生命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絕對權,一個自然人是生命權的權利主體,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是該生命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生命權權利主體的生命的義務。生命權的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概括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概念之中,作為生命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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